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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九十九条【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信息编号:12023 查看次数:1229
发布时间:2011/8/23 9:53: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53: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章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即进入国家阶段,由各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本国的专利法审批专利。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指定了中国,则该国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该国际申请。
      一般情况指定了我国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要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可,不必另行规定。但是在国际申请进入我国时,应当办理进入手续,而有关进入手续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当中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增订了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进入我国时为启动国家阶段程序而应当办理的进入手续。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各章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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