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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九十七条【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费用缴纳期限】


信息编号:12019 查看次数:1735
发布时间:2011/8/23 9:51: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51: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七条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解释】本条是关于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费用缴纳期限的规定。
      本条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保留了对著录事项变更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缴纳期限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关于费用种类的规定,本条还增加了两种费用,即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和中止程序请求费。
      分析这些费用的特点可以看出,这些费用与申请费、公告印刷费、专利登记费、申请维持费、年费等不同,它们并不是所有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所必须缴纳的费用,而是根据不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不同请求,分别由提出请求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的费用,因此,也称为请求费。由于提出著录事项变更、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中止程序等请求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相对较少,因此,其缴费期限可以相对短些,本条规定了1个月的缴费期限,即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缴纳这些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根据第七条第三款关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规定,增加了延长期限请求费,因此,本条也相应地增加了关于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要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这里的“相应期限”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各种期限,而不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各种证明材料的期限、补交附图或者取消附图的期限、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等。这些期限都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具体时限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这里的“办理有关手续”包括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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