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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年费时应当缴纳滞纳金】


信息编号:12018 查看次数:1504
发布时间:2011/8/23 9:50: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50: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六条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年费时应当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一般来说,滞纳金是指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未缴足相应的费用,在失去相应的权利后,又希望重新获得原权利时,除了补缴应缴的费用外,还要缴纳一定的附加费,以弥补管理部门因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缴纳费用而受到的损失,这个附加费一般就称为滞纳金。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求缴纳滞纳金也是对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相应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惩罚,以警告该单位或者个人今后要按时缴费。在现实生活中,缴纳滞纳金的制度应用非常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条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的滞纳金。应当说这样规定对于加强专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负担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依照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无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比规定的期限延迟一天缴费,还是延迟接近半年缴费,都要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的滞纳金。这显然对延迟时间不同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尽管采用单一比例计算滞纳金,有利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缴费通知单,统一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由此给缴费人带来的不公平也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滞纳金的缴费办法,并结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对滞纳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改进,即按照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延迟时间的不同分别计算滞纳金。本条修改后规定,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这样规定,对于只延迟一个月甚至几天的专利人来说,只需要缴纳全额年费5%的滞纳金,而不是原有的25%,因而其负担大大减轻。对于延迟5个多月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来说,仍要缴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由此可见,滞纳金数额的计算方法采取逐月比例递增的方式更科学也更合理,同时也没有加重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负担。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权利登记手续时就应当缴纳了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否则就不会授予其专利权,也就不会出现缴纳年费的问题。因此,本条修改后删去了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金的情况。
      另外,在实践中,一些专利权人对原条款中关于“年费的25%滞纳金”有不同理解,以为在滞纳期内进行补缴时,应当缴纳的滞纳金只是按照年费中未缴足数额的25%缴纳,而不是缴纳当年全部年费25%的滞纳金,这种理解不符合原条文的涵义。为了避免歧义,修改后的条文在计算滞纳金时增加了“当年全额年费”的限定语,即“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从而使条文的表述更加严谨,避免了专利权人的误解。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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