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


信息编号:12017 查看次数:1207
发布时间:2011/8/23 9:49: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49: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的规定。
      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包括办理登记、缴纳各种费用等。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手续、缴纳了各种费用,才能获得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法律证明。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视其为自动放弃取得的专利权。所谓登记手续,主要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的专利登记簿上登记该专利的有关情况,也就是为该专利建立档案,保存有关该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情况,以及今后该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的信息,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国籍的变更等信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除了给该专利建立档案外,还要进行公布,并发给申请人专利证书。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开始缴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如果获得专利权的时间超过了自申请之日起2年,那么,申请人还应当缴纳获得专利权以前、自申请日起满2年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比如,一发明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日是1995年10月,而在2000年8月才获得专利权,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2年的申请维持费。除了授予专利权当年即2000年的年费由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外,以后各年的年费要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需要注意的是,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并不是缴纳专利费的第一年度。专利年度应当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它与优先权、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10月5日,那么,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10月5日至2000年10月4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10月5日至2001年10月4日,以此类推。假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6年5月5日,而该专利申请直到2000年2月1日才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那么,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是该专利2000年5月5日至2001年5月4日的年费,即第五年度的年费,而不是第一年度的年费。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4日,申请人应当缴纳第六年度的专利年费,而不是第二年度的专利年费。专利权维持的时间越长,申请人应当缴纳的费用越高,也就是说,随着专利权保护期限的逐步增加,申请人每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也在增加。因此,申请人缴纳各年度的年费时,应当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发的专利年费缴纳表中各年度的数额进行缴纳。
      本条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关于费用名称的规定,本条将“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修改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从而把公告专利权时应当收取的公告印刷费突出出来,不再隐含在专利登记费中,以使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更加明确其缴纳的费用名称。另外,为了方便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缴纳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本条还新增加了“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的规定,使该条的规定更加合理。
      申请人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相应的各种费用。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视其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也不予公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