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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九十四条【发明专利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


信息编号:12016 查看次数:1291
发布时间:2011/8/23 9:48:1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48: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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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九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公布其申请。虽然公布其申请并不等于授予其专利权,但是,发明专利申请人的申请被公布,则意味着该申请人具有了在先权利,可以对抗其后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比较复杂,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申请人可能需要等待数年才能获得专利权。尽管还没有获得专利权,但是不妨碍申请人行使其在先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在自申请日后满2年还未获得专利权时,仍应缴纳一定的费用,即申请维持费,以维持其在先权利。这些费用相当于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后维持其权利的年费。
      本条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二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该规定强调了缴纳申请维持费的重要性,即只要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无论最后是否被授予专利权,其申请维持费都得一年一缴。这样规定,对于申请人来说负担很重,因为只要申请人不能按时缴纳维持费,就会有丧失其权利的可能,而对于那些经过实质审查最后没有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来说,还要缴纳几年的申请维持费,则有失公平。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又十七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已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换句话说,在授予专利权的当年,申请人可以用已缴纳的申请维持费代替当年的年费。这些规定表面看似乎有理,但操作起来非常复杂,而且容易出错。因此,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中的“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中的“授予专利权当年己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的规定,同时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中增加了“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专利权,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各年的申请维持费;而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也不需要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时每年缴纳一次申请维持费,而是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授权通知后,在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维持费。这样规定,无疑大大方便了申请人,减轻了其负担。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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