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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或者复审要求时应当缴纳相应费用】


信息编号:12015 查看次数:1487
发布时间:2011/8/23 9:47: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47: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或者复审要求时应当缴纳相应费用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应当由申请人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其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市场潜力,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要求,也可以在其发明申请公布后,根据社会反响,申请人自行判断其商业价值,然后决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的要求。无论何种情况,只要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请求,就应当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也就是说,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期限也是发明专利申请人最迟提出实质审查要求的期限。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无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只要其不缴纳或者不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可以视其未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这一规定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除了申请人要求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时,也可以自行对其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只是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开始的实质审查通知后,应当缴纳实质审查费。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不缴纳实质审查费或者没有缴足审查费,是否已启动的实质审查就要终止呢?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这种情况也非常少。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影响比较大的专利还是应当继续实质审查,如果经过实质审查,发现该发明专利确实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考虑减免其相应的费用,在保护申请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尽快对该专利进行推广应用。
      在实践中,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不仅地理位置可能不同,而且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千差万别。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没能在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的情况是非常多的。但是,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考虑到,只能规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缴费期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那些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的,中止其相应的权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被中止,并不意味着这个权利不可以恢复。只要当事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仍给出了救济的途径。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权利,只是当事人在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的同时,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即恢复权利请求费是当事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丧失的权利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仍不能按期缴纳或者缴足其恢复权利请求费的,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视申请人的权利恢复请求未提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会驳回专利申请。这种驳回既包括在初步审查时的驳回,也包括在实质审查阶段的驳回。由于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一方作出的,为了保证专利审查的公平性,专利法给申请人提供了另外一种救济途径。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只是申请人提请复审时应当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应当在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不缴足的,即使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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