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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


信息编号:12014 查看次数:1006
发布时间:2011/8/23 9:46:1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46:1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按照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申请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核对,即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将予以退回。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其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并作出受理通知书,寄发给申请人。随受理通知书一起寄出的还有缴费通知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审查人员在填写缴费通知时应当写明申请人应当缴纳的申请费、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还要附缴纳费用的须知。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后,应当按照本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按照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除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外,一般情况下都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由此可见,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需要通知申请人,只要其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可以依法予以主动公布。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需要申请人缴纳公布印刷费,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公布前又不会单独通知申请人缴纳该费,因此,就存在一个申请人何时缴纳公布印刷费的问题。本条是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原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该规定没有涉及公布印刷费的问题,同时,当申请人的权利要求的项数超过10项或者说明书的页数超过30页时,是否应当缴纳附加费的问题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加明确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应当缴纳的各种费用和应当缴费的期限,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本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是发明专利,还应当缴纳公布印刷费;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的项数超过10项或者说明书的页数超过30页,那么,申请人还应当缴纳附加费。这样规定就更加明确,容易掌握。本条规定的“必要的”附加费,是指个别申请人权利要求的项数和说明书的页数超过规定的情况,而不是所有申请人都需要缴纳附加费。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标明所要求优先权的具体内容;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按照“谁受益、谁付出”的原则,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要求的,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是按优先权的项数计算的,项数越多,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多。由于优先权声明是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提出的,因此,优先权要求费应当和申请费同时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的附加费,还是优先权要求费,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在提出专利申请2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如果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则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另外,假如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提出了优先权声明,并按时缴纳了优先权要求费,但是,此后申请人又请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那么,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再予以退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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