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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手续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缴纳的各项具体费用】


信息编号:11979 查看次数:1129
发布时间:2011/8/22 9:52:1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52:1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九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手续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缴纳的各项具体费用的规定。
      本条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将所有收费项目归纳为四类共13项。经过多年实践,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很多收费项目内容比较含糊,在执行时容易引起误解;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又调整了一些收费项目;专利法修改后,取消了专利撤销程序,增加了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规定,因此,相应的费用也应当调整,即取消撤销请求费、增加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费用。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规定的收费项目重新进行了核定,把实践中已经收取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费用予以明确,把含糊的收费项目进一步作了分类,把需要增加的费用增加进来,不再需要的费用予以删除。修改后,本条的收费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五类、共18项: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申请费是所有申请专利的人都应当缴纳的费用,它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992年12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36号)》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中包括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为了更加明确申请费的内容,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确定为“公布印刷费”,即该费用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满18个月予以公布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并且仅由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36号)》还规定,附加费包括说明书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是对说明书加附图超过一定页数时而收取的费用,并且对超过30页和超过300页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附加费”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申请附加费。申请附加费包括权利要求附加费和说明书附加费。前者是权利要求的项数超过10项的情况下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后者是说明书的页数超过30页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即该项费用的数额是根据项数或者页数计算。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审查费”,而没有“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但是,在实际操作时,这里的“审查费”实际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费用,而不是对所有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费用。因此,为了避免引起误解,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把本条中的“审查费”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以还其本来面目。这样修改,其涵义更确切,说法也更完整。
      复审费是指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的费用。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仍然维持了此项收费项目。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含有专利登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36号)》规定,专利登记费包括发明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登记费和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费。并且,专利登记费还包含专利文件印刷费。为了明确各项具体收费,与申请费一样,应当把文件印刷费与具体事项登记费区别开来,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保留了专利登记费,并且增加了公告印刷费,以代替原来登记费中所包含的专利文件印刷费。专利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都是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的费用。
      申请维持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缴纳的费用。
      年费是指专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为维持其专利权有效而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同的发明创造其保护期限不同,因而应缴纳的年费也各不相同,并且,维持专利权的时间越长,应缴纳的费用也越多。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的保护期限长,并且每年的年费也比后两者缴纳的多。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是指当事人申请变更专利申请中的著录项目而应当缴纳的费用。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国专利局(43)号公告中著录事项变更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收取费用,而对于地址变更、发明名称的主动变更、解除委托关系、中止委托、因继承或转让权利造成代理机构必须重新委托(如台湾或港澳的个人申请转让给外国单位或者个人)等不再收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对于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既涉及同一人的变更,也涉及不同人之间的变更,前者如更正请求书中发明人、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中的错字,发明人、申请人的排名顺序,以及在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主体未变的情况下对姓名或者名称的更名。后者如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或者继承,以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增加或者减少。对于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委托关系的变更,包括不同代理机构之间的转换、同一代理机构中不同代理人之间的转换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取著录事项变更费时,根据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不同进行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也就是说,申请优先权的项数越多,应当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多。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国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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