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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八十八条【专利登记簿中登载事项】信息编号:11977 查看次数:1299 发布时间:2011/8/22 9:50: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50: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登记簿中登载事项的规定。 专利登记簿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用于登记专利申请和与专利权有关事项的记事簿。专利登记簿中的登记事项分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登记事项和依当事人的请求登记事项。前者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后者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登记簿上登记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经常会发生一些变化,而且变更的内容往往仅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由此就会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专利权在授予之后出现的专利权的转移、质押等等。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就应当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储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当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一)关于专利权的授予的登记 专利权的授予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授予意味着专利权归属的确定,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一旦得到了授予,进行了登记,专利申请人便享有了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授予专利权并进行登记之前,要对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三种不同的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法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方式,分述如下: 对于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审理和审查专利申请的机构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的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以后,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 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二)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的登记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是财产权,它和一般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转移,只不过是转移的方式不同而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是指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主体的变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因权利主体的法律行为而发生。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除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合同的方式转让外,还包括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对外投资以及债务清偿等情况引起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变化。此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也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变化的重要方式之一。 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都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因此,专利登记簿中应当登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事宜。 (三)关于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的登记 关于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登记的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经登记后才生效。 质押,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质权。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专利权质押是以专利权作为质物向债权人质押,以确保债的履行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附具裁定书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专利权的质押、保全的解除与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设立一样,也须登记,向社会公示。 (四)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的登记 本项规定是本次实施细则修改的新增内容。 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并收取费用,而另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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