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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信息编号:11976 查看次数:1117
发布时间:2011/8/22 9:45: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45: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分别体现在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中。《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把专利权作为对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裁定对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是要使该专利权处于被冻结状态,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能发生变化。这时,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授权等规定,继续进行与该专利权有关的程序,就会导致该专利权法律状态的变化,例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要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就有可能使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消失。因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应当暂时停止与该专利权有关的程序,等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以后,再继续进行有关的程序。在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关于本条规定的最初动议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人民法院,特别是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时,做法不够规范,造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实际工作困难。因此,希望能够在本条对人民法院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的具体做法作出规范。国务院法制部门在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过程中,经商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后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的具体做法,不宜通过法规规定,最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最高法院协商以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如何处理有关的专利权,需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所以增加了本条规定的内容。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做法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包括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中止有关程序的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作出对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诉讼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具裁定对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副本以后,经过审查,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权诉讼保全合乎要求的,应当通知法院,并予以公告。中止有关程序的范围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止有关程序相同。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助执行诉讼保全而中止的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且人民法院没有继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视为中止期限届满,1个月后执行恢复有关程序,并且通知法院和专利权人,并予以公告。《审查指南》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以及本条的规定不尽一致。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及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中止该专利权的有关程序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内部处理程序,人民法院不是中止该专利权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自行中止该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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