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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专利权属纠纷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专利有关程序】


信息编号:11975 查看次数:1258
发布时间:2011/8/22 9:44: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44: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发生专利权属纠纷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专利有关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对该条的修改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删去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对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这是关于专利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的规定,相应的内容已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故予删除。二是,把请求中止有关程序,应当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改为“受理文件副本”。这是因为受理文件的正本数量有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方便当事人,改为要求提交受理文件副本。三是,增加了如何恢复和延长中止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对于如何中止有关程序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批准和公告以及专利权的中止和无效等程序,专利从申请到批准授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中间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的程序,这些程序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的解决结果是这些程序是否继续进行以及如何进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这些程序的进行又会直接改变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所以,如果有关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暂时停止与纠纷涉及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及权利的维持有关的程序,等到纠纷解决以后,再继续进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条件,结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条件是:(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3)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中止的范围是:(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2)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4)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请求中止有关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结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要求如下: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并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审查下列各项内容:(1)请求是否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提出;(2)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案有管辖权;(3)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4)当事人是否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并缴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人与证明文件中的当事人不一致,或者请求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发生权利归属纠纷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一致,或者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无管辖权时,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是原件或副本的,应当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当事人在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或未缴足中止程序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凡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的,审查员应当作出通知书,并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执行中止,并通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恢复有关程序和请求延长中止程序的手续。这是新增加的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造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长期处于被冻结的状态;同时,考虑到个别案件比较复杂,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延长中止。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该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1年的,该中止程序终结,专利局通知该权利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1个月后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此外,《审查指南》还规定了中止的撤销。根据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撤销中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送交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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