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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八十五条【冒充专利行为的种类】信息编号:11974 查看次数:1170 发布时间:2011/8/22 9:42: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42: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冒充专利行为的种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通常称为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专利法规定了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责任,但是并没有对冒充专利行为的定义作出规定。为了准确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冒充专利行为,在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规定了五种类型的冒充专利行为。其中,第(二)项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行为,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不得再使用专利号,否则构成冒充专利行为。这项规定属于权利被取消的情况。其他第(一)项和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则是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包括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相同,本条规定是选择列举,列举了已经出现的主要的冒充专利行为的类型,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冒充专利的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司法和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除了按照本条规定认定冒充专利行为以外,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任何形式的冒充专利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冒充专利行为大概有以下要点: (一)冒充专利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为了商业宣传的目的,试图通过冒充专利,增加商品对公众的吸引力,获取经济利益。 (二)必须有冒充行为,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把不是专利产品称作是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把不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称作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误导社会公众或者有关人员。 (三)冒用的专利必须是行为人凭空捏造的,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是区分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界限,如果被冒用的是他人已经合法取得、实际存在的专利,则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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