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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八十四条【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种类】


信息编号:11973 查看次数:1881
发布时间:2011/8/22 9:41:3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41: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种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假冒专利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无论是专利法还是《刑法》都没有规定什么是假冒专利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主要是如何区分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在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本条规定,该条对于准确适用专利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区分一般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或者刑事违法行为,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两种行为,都会直接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妨碍市场管理和专利管理秩序。因此,这两种行为只要发生就可以认定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第(二)项规定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第(三)项规定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则有可能造成他人误认,如冒用他人的专利号;也有可能不会造成他人误认,如正常的引用。对于这两种行为,应当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按照普通人正常的判断标准,如果有可能使人将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即可以认为是使人误认,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但是不一定以实际的误认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四种类型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本条是完全列举,除此四种类型的行为以外,再无其他形式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笔者以为本条规定是选择列举,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存在。理由如下:一是,从规范的表述方式来看,本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其他行为可能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是完全列举,应当采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或者其他类似的表述方式。二是,从规范的立法本意来看,本条只是列举已经出现的主要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变化,立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行封闭式的规定。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司法和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除了按照本条规定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以外,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任何形式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大致有以下要素:
      (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为了商业宣传的目的,试图误导公众,获取经济利益。
      (二)必须有假冒行为,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以一定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产品是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方法是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误导社会公众或者有关人员。二是,行为人实际并没有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这是区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关键。假冒他人专利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本身不但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专利和市场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他的产品已经具备了专利技术的效果,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直接损害,那么,他只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因而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三)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合法取得、实际存在的专利,这是区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界限,如果冒用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则构成冒充专利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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