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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八十三条【如何标明专利标记】


信息编号:11972 查看次数:1054
发布时间:2011/8/22 9:40: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2 9:40: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标明专利标记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首先是一条义务性规范,要求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其次,本条又是一条授权性规范,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标明专利标记的方式作出规定。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该条规定赋予专利权人专利标记权。专利标记是标明有关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字样,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等。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专利标记的主要作用在于向公众表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或者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享有专利权,获得了专利保护,他人应当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擅自仿制。因此,专利标记是第三人应当知道该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证明。二是,专利标记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在有关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其他任何人不得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因此,专利标记又是认定冒充专利行为的重要证据。三是,由于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具有新颖性和一定的先进性,在有关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可以增加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因此,专利标记还有一定的商业宣传作用。
      专利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专利标记。在以往的实践中,专利权人各行其是,标记的方式比较混乱,如有的在有关产品上标注“中国专利”,有的标注“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有的仅仅标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等等。上述情况中,有的只是因为专利标记缺乏规范,专利权人自行进行标记形成的;有的则是个别专利权人故意利用模糊的字样进行专利标记,以达到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这种专利标记混乱的现象,不能正确地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状态,有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专利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三种专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权利内容都不相同,如果专利标记不准确,在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上仅仅标注:“中国专利”,就可能使得公众认为这是发明专利产品,进而影响消费行为。
      考虑到专利标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针对专利标记存在的实际问题,在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对如何进行专利标记进行规范。考虑到专利标记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何正确进行专利标记需要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不宜通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规定解决,因此,在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本条规定,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标记的方式作出规定。目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专利标记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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