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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


信息编号:11944 查看次数:1155
发布时间:2011/8/19 8:54:3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9 8:54: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负责专利行政管理的部门,原来为中国专利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承继了原中国专利局承担的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并增加了原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承担的统筹协调对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管理专利事务过程中有行政处理和民事调解两方面的工作内容。行政处理包括依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对假冒专利和冒充他人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民事调解包括依当事人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以及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进行调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专利管理职责,调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他专利违法行为,负有进行业务指导的责任。所谓业务指导,含有帮助、协调和引导的意思。首先,指导不是领导,由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其次,指导仅限于业务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除了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并不涉及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财、物的管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帮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准确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章,正确认定和处理专利案件,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具体的方式包括面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对具体专利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出指导意见,组织业务人员的培训,等等。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关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关系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增加本条规定的原因是:首先,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1998年《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之一,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其次,由于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从事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我国幅员广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层次不齐,人员素质差别也很大,有必要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保证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维护专利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因此,在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本条规定的内容。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既是它享有的权利,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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