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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情况下如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信息编号:11940 查看次数:1263 发布时间:2011/8/19 8:50:3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9 8:50: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情况下如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修改而来。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原第七十三条所规定内容作了以下三个方面改动: 其一,将原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理由同前,此处不再赘述。 其二,将原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收取的使用费”改为“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显然,修改后的表述更为准确。 其三,将报酬提取比例从原来的“5%-1.0%”改为“不低于10%”。这也是为了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体现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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