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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情况下如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信息编号:11939 查看次数:1127 发布时间:2011/8/19 8:49: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9 8:49: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七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情况下如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修改而来。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原第七十二条所规定内容作了以下三个方面改动: 其一,将原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理由同前,此处不再赘述。 其二,提高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报酬的比例,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比例从原来的“0.5%-2%”改为“不低于2%”,将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比例从原来的“0.05%-0.2%”改为“不低于0.2%”。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体现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 其三,将原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改为“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外观设计”改为“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这一修改,使条文表述得更为准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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