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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给予强制许可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如何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信息编号:11936 查看次数:2147 发布时间:2011/8/19 8:46:4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9 8:46: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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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给予强制许可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如何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比较丰富,共有四款。1992年、2001年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均对本条所规定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一、历次修改的情况回顾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所规定内容,下面对本条两次修改的演变过程作一介绍。 (一)关于1992年的修改情况 1984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共有四款。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专利权人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该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且附具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说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三款规定:专利局在受理强制许可请求书后,应当通知有关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第四款规定:专利局在对强制许可请求书和有关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并且通知请求人和有关专利权人。1984年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在中国实施或者使用其专利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因而,1984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就没有对可以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加以规定。而1992年专利法修改时,删除了原第五十二条所规定内容。这样,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何时才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就很重要。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时相应对这一条的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将原来的四款修改为六款,条文序号仍为第六十八条,修改的地方为: (1)将原第一款分为二款。在第一款中,明确了可以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即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在第二款中,明确了对提交的强制许可请求书的要求,即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2)删除原第二款。 (3)对原第三款进行修改,明确专利权人的义务及其后果,即专利局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局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4)增加了二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四款明确了给予强制许可的特殊条件和对给予强制许可决定提出要求,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非商业性的使用的情况下,专利局可以给予强制许可;第五款明确规定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并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国内市场的需要。 (s)将第四款改作第六款,并进行修改,具体规定了可以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发生时,专利局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终止实施强制许可。 (二)关于2001年的修改情况 2001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原第六十八条所规定内容修改为第七十二条。此次修改的主要变化为: (1)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这是因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已对此内容加以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因此,为了避免实施细则重复法律的规定,此次修改时删除该款所规定内容。 (2)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中的“应当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和第六款的内容。这是因为这些内容已作为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加以规定,故本实施细则不再重复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3)将原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作为本条的第四款,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的内容。这是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增加的。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我国正处于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美国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出,我国2000年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某些地方仍未达到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要求我国加以完善。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规定:“如果成员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就专利的内容进行其他使用,包括政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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