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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信息编号:11935 查看次数:1705 发布时间:2011/8/19 8:45:1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9 8:45:1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七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内容本来规定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其独立出来。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实行请求原则,是应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因而,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希望继续该程序,应当允许其撤回请求。所以,本条第一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然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其请求。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回请求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之前提出。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已经作出了决定,不得再允许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作出规定,而是由《审查指南》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复审程序终止。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明确这一问题,将《审查指南》中的这一规定纳入了本条之中,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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