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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信息编号:11910 查看次数:2410
发布时间:2011/8/18 9:31: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9:31: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七十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新增加的。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而需要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期限的,只要在期限届满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上述规定提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一般都会允许延长该期限。
      然而,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如果也允许一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上述规定,请求延长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则很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如前所述,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常常是相互对立的。当一方希望尽早结案时,另一方常常希望尽量予以拖延。为达到拖延的目的,许多当事人常常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上述规定,要求延长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目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周期很长,除了与近几年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有关外,一方当事人的拖延战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件的审理,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专门增加了本条内容,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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