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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的口头审理程序】信息编号:11908 查看次数:1174 发布时间:2011/8/18 9:30: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9:30: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六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的口头审理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新增加的。 口头审理程序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原《审查指南》便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口头审理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一直是照此操作的。为了使口头审理程序更为规范化,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关于口头审理程序的专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这表明,如果当事人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案情需要,也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一般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款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告知义务,即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同时本款也规定了当事人的答复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在答复中主要说明能否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参加人的姓名等有关事项。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答复中提出改期举行的请求,说明要求改期的理由和建议的日期。 本条第三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鉴于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是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于无效宣告程序是由请求人启动的,请求人如果没有在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只要其参加口头审理该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如果请求人既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则表明其不愿继续进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所以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如果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表明其放弃了在口头审理程序中陈述意见的机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对口头审理程序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口头审理的确定、通知、进行、中止、终止、记录、旁听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如果想对口头审理的具体程序作进一步了解,可以查看该章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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