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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有关文件的送交和答复方面的要求】信息编号:11904 查看次数:1395 发布时间:2011/8/18 9:28: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9:28: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六十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有关文件的送交和答复方面的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部分内容修改而来的,修改的内容是增加了“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首先需要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由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后又需要以转送文件通知书的形式将专利权人的意见副本送交请求人。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意见。因此,上述过程有可能需要多次进行。在审查的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可能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送审查通知书,要求其对某一问题作出答复或者陈述意见。对这些通知书,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配合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因此,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上述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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