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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期限】信息编号:11902 查看次数:1765 发布时间:2011/8/18 9:27: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9:27: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六十六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期限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新增加的。 在实践中,当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往往一方希望尽早结案,而另一方则尽量拖延。其中,请求人达到拖延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不断提出新的理由或者补充新的证据。无效宣告的审理周期很长,除了与近几年案件量的高速增长有关外,一方当事人的拖延战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尽快审结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本条所规定内容,将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期限限定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如果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当然,请求人在提出请求1个月后发现了新的理由和证据,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理由和证据充分,对该专利权的有效与否有重大影响,也可以考虑。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而请求人认为其理由很充分,则该请求人可以另行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另外,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常常发生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允许有关当事人通过举证来证明其原先提出的证据的有效性,而不会将其视为新的证据或者理由。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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