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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三种情形以及限期补正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信息编号:11900 查看次数:2416
发布时间:2011/8/18 9:26: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9:26: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三种情形以及限期补正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经修改后形成的,其中第三款所规定内容是为了实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而新增加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删除了原规定中有关撤销的规定,这是因为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已经取消了撤销程序。
      其二,将原规定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改为“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这是因为,第六十四条已经将原来规定的“事实和理由”改为“理由和证据”,本条也需要作相应修改。采用“同样”一词比“同一”一词更为准确。
      其三,增加了“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出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可以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由谁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否相冲突的问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就是判断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的问题,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判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就是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问题,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这一问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来判断,不宜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判断,因此,以存在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此外,对于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即请求人是否限于在先权利人,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能限于在先权利人;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不应限于在先权利人,只要其能够提交生效的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均可以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从本款的行文上不难看出,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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