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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


信息编号:11898 查看次数:1023
发布时间:2011/8/18 9:25: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8 9:25: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六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而来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二个方面:
      其一,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改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根据原规定,只要请求宣告无效的,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但在实践中,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很多,有的需要提交有关文件以支持请求人的理由,有的则不需要提交文件。例如,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内容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或者认为其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等。而该规定的原意是指请求人应当说明理由和提交必要的支持其理由的证据。因此,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有关文件改成了“必要的证据”。
      此外,在实践中,有的请求人在请求宣告无效时提供了许多作为证据的对比文献,也说明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例如缺乏创造性等,但是却没有指明证据和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审理时,往往需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猜测请求人试图用哪些证据来支持其哪项理由。上述规定的第二句话包含了二层含义:一方面,请求人应当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的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用来说明什么问题的;另一方面,请求人对其主张的每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证据予以支持时,例如,认为不具备新颖性等,均应当有必要的证据予以支持。换句话说,请求人不应提交对其请求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没有依据的无效主张。总之,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效率。
      其二,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增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在实质审查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依据之一,同样它们也应当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据之一,其理由参见前面对第五十三条的解释。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三性”的下述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的下述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的下述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4)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的下述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原则的下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6)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下述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7)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8)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的下述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9)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的下述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_L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1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下述五项内容之一的:“(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2)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下述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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