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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六十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信息编号:11890 查看次数:1145
发布时间:2011/8/17 10:08:1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7 10:08: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解释】本条是关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定。
      如前所述,本条所规定内容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而来的。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者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由于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经取消了撤销程序,因此,本条相应删除了有关撤销的规定。此外,还作了以下三处修改:
      其一,将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由“请求复审时”改为“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根据原《审查指南》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一)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二)复审决定将撤销原驳回决定,但需要复审请求人修改申请文件;(三)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阐明;(四)需要引入新的对比文件。在某些情况下,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是存在的,只要通过修改申请文件予以克服,就可以避免申请被驳回。但按照原来的规定,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后不能修改申请文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维持驳回决定,这是不够合理的。根据修改后的规定,请求人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后,还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克服其申请中的缺陷,避免申请被驳回,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复审请求人。
      其二,将修改的范围由原来规定的“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改为“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按照原来的规定,“驳回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的范围比较广,含义也不太准确,而“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含义和范围就比较明确。此外,如前所述,在复审程序中发出复审通知书,往往就是因为还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应当明确申请人收到复审通知书后也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其三,增加了“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规定。之所以要求提交两份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因为其中一份用于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另一份在专利申请权批准授权之后供专利文献出版部门用于进行出版发行工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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