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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五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信息编号:11888 查看次数:1419
发布时间:2011/8/17 9:57: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7 9:57: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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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未作任何实质性改动,仅根据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的表述,作了二处文字改动,将原条文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局局长”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并确定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复审请求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的上述重要任务,要求其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本条中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并且其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组成。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和兼职复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
      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简要介绍一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案件的组织形式。
      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相似,通常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专利复审请求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时,采用合议制,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但是,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1人独任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审查案件时,通常由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组,其中包括组长1人、主审员1人、参审员1人或者3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案源情况以及参加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先程序审查人员的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及变更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合议组成员。
      专利复审委员会各申诉处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具有当然的合议组组长资格;其他人员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获得合议组组长资格。
      复审委员、复审员、兼职复审委员或者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
      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审查员也可以担任参审员。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进行重新审查的案件,应当重新确定合议组成员,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重新审查工作。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5人合议组:
      (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是否需要组成5人合议组,由主任委员决定,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处负责人或者合议组成员提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批。
      由5人组成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在组成5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全面审查,主持口头审理,主持合议会议及其表决,确定合议组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报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批。
      主审员负责案件的全面及详细审查和案卷的保管,起草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决定,负责合议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论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准备需出版的公告文本。
      参审员参与审查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
      合议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所涉及的证据是否采信、事实是否认定以及法定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表决,作出审查决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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