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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公告、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更正】信息编号:11887 查看次数:1462 发布时间:2011/8/17 9:55: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7 9:55: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专利公告、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予以更正的规定。 由于专利工作非常复杂,一件专利从申请到获得专利权,需要经过多个环节,除了申请专利的当事人需要经常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联系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需要经常把各种审查结果和要求通知当事人,向其传送各种文件,包括各种通知书等。为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有关专利的权利状态等问题需要让社会公众知晓,如给某些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变更专利权人、公告某些保护期满的专利等,这些信息往往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向社会公众提供。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各种专利文件和公告的数量较大,环节较多,因而难免出现错误和遗漏。对于专利公报上出现的印刷及其他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应当在更正栏中及时更正。对各种不同类型的错误应当分别公布。公布的项目有:主分类号、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原公告所在卷号和页码、更正项目、更正前后内容等。对于专利说明书中的错误,一经发现,也应当及时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说明书,并在更正页上作出标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机构或者各代办处在受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同样要及时更正,并发出更正通知书,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给予了受理,或者给出了错误的申请号、申请日,或者文件数量核实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只是这种错误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机构作出更正决定,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更正。 本条不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同条款的修改,而是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移作本条的内容,并作了相应修改。原来规定:“专利局对专利公报和发出的文件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由于“发出的文件”的含义比较广,除了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外,还包括各种通知书。对于已经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出现的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难以收回并予以更正。因此,本次修改,将本条中“发出的文件”修改为“专利文件”,其含义是指授权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通过修改,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更正错误的范围更加明确,除了专利公报外,还包括各种专利文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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