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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提前公布发明专利申请】


信息编号:11884 查看次数:1993
发布时间:2011/8/17 9:50: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7 9:50: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解释】本条是关于提前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我国是实行延迟审查制的国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后第三年届满时才请求进行实质审查,而进行实质审查还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如果没有早期公开制度,则该发明专利申请可能要到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几年后申请被批准时才予公布。由于发明专利相对来说其技术含量较高,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后,如果长期得不到公开,工业界、科技界就可能会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并重复申请专利,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尽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并不都愿意早期公布其专利,但是考虑到尽早公布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节约社会资源,便于同行间的借鉴,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专利法规定了早期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制度,这个制度也符合国际惯例。由于外国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优先权时间为12个月,优先权期满后进行初步审查和准备公布还需要一段时间,所以,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没有驳回理由的,应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根据本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公开其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声明,并且不能附有任何条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声明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时,立即将该申请进行公布,时间不能超过自该发明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后18个月。假如该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而予以驳回的,则申请人的声明无效。如果申请人自动放弃优先权,则应推迟公开其发明专利申请,但是,申请人放弃优先权的通知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申请的技术准备以前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否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将按作好的准备进行公布。如果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申请的技术准备前,发明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则不再予以公布。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公开准备程序时,即使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开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不再理会,申请文件照常公开。否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无法按照准备好的文件进行公布,严重影响其内部工作程序。
      另外,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不适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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