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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信息编号:11820 查看次数:1093
发布时间:2011/8/15 9:49: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9:49: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所谓登记,就是在专利登记簿上对有关事项予以记载,以便为该专利建立档案。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专利证书印花税等,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对于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说明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在公告之后,该专利申请案卷将被转人失效案卷库。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的,或者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除授权当年外各年度申请维持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将不发给专利证书,但是,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再补发专利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已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只有在申请人提交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才能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假如申请人坚持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本条中原第一款规定的“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内容删去了,以与专利法保持一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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