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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专利申请文件修改问题】


信息编号:11816 查看次数:1815
发布时间:2011/8/15 9:45: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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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问题的规定。
      与多数国家的专利法类似,我国专利法也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有最先申请的人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一些申请人为了在申请上抢得先机,往往是在一项发明创造刚刚完成,就迫不及待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于申请人急于提出申请,也就无暇顾及对现有技术的调查,其填写的申请文件难免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审查人员常常发现申请人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宽(其原因可能是包括了现有技术,也可能是包括了不可能实施的事项),或者申请人弄错了应请求保护的发明对象,或者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创造的内容说明得不清楚,等等。这些问题都很严重,如果不进行修改,其说明书所记载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无法获得专利。为了使发明创造的申请人获得专利,必须给其修改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机会。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分析申请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可以看出,这些错误既有申请人应该写正确而因时间仓促未写正确的内容,也有申请人因不知如何填写而提交了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在这些错误中,有些内容申请人自己就能发现并能够改正,因此,不少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往往要求修改;而另一些错误则是由审查人员在审查中发现的。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效率,鼓励申请人申请更多的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式进行了改进,给出了三种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途径:一是,申请人自己发现错误后,主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请求,即主动修改;二是,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被动修改;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依照职权自行修改。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申请人修改错误,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从法律条文的角度看也更加清楚、完备。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的修改涉及了如下四个方面;
      (一)本条原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这样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另一次是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为了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效率,加快审批程序,在修改本条规定时,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主动修改的规定。由于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就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因此,在取消了答复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主动修改的机会后,这些申请人就有可能丧失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这对申请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说都是不利的。为了弥补由此带来的缺憾,此次修改,在本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主动进行修改的规定,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又主动提出修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暂不审查。只有当审查人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作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后,才对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判定。所谓明显超出范围,是指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是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是增加了一页或数页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等等。这时,审查人员应当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出理由,并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拒不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人员则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另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动修改不再进行审查,而是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由实质审查部门的审查人员处理。
      (二)本条原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数量非常大,并且不进行实质审查,容易产生积压现象,为了避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积压,应当给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主动进行修改的机会。经过几年的实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基本上消除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积压现象,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是,按照本条原第二款的规定,所有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管申请人是否提出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要等待3个月。因此,本条原来规定的3个月的主动修改机会反而成了制约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速度的因素。为了进一步加快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修改为“2个月”。
      (三)本条原来的规定仅仅限于对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而没有涉及对专利申请的被动修改。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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