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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有关资料】信息编号:11814 查看次数:1072 发布时间:2011/8/15 9:41: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9:41: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解释】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有关资料的规定。 为了便于审查人员对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及时的评价,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要求申请人在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实质审查时,提交对实质审查有用的参考资料。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这里所说的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主要是指发明人在完成发明的过程中,为了解决技术上的问题所参考过的技术资料,如专利文献、科技书刊等。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还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所谓“审查结果的资料”,主要包括审定公告、专利说明书、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等。据了解,有些国家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时,一般都附有对该申请的检索报告,还有些国家在进行实质审查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专利合作条约》也规定,公布国际申请时应当附有国际检索报告。这些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资料,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人员全面、公正和客观地评价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然,审查人员在审查时,绝不能因为外国受理和审查专利的部门认为某发明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就想当然地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驳回其申请,也不能因为外国受理和审查专利的部门认为某发明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想当然地授予其专利权,而是应当把申请人提交的检索资料和审查结果的资料作为参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独立作出判断,决定授予其专利权还是驳回专利申请。 当发明专利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声明;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不交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则把其申请视为自动撤回。‘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有关外国还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过检索或者审查,或者这种检索或者审查还没有结束,因而还没有得到有关资料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声明,并在得到这些资料后再及时补交。 本条修改前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并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这里的“该项资料”是指检索资料还是审查结果的资料并不明确,容易产生误解。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该项资料”修改为“有关资料”,主要考虑是,“有关资料”既可以单独指检索资料,也可以单独指审查结果的资料,还可以同时指这两种资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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