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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可以提出意见】信息编号:11813 查看次数:1077 发布时间:2011/8/15 9:37: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9:37: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 与我国商标法类似,我国1982年制定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设计了异议程序,即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必须公告,并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的发明提出意见,以防止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在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中,被提出异议的数量非常少,甚至不到196,因而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由于存在异议程序,所有发明专利申请也都要推迟几个月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这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另外,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滥用异议程序的情况,个别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异议程序,长期阻挠某些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使申请人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在1992年修订专利法时取消了异议程序,规定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可以即行授予专利权。 取消了异议程序并不等于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专利就不会授予专利权,实际上,这种不当授权还是可能存在的。因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审查人员依靠其经验、知识进行的,审查人员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把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和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在这个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难免有错误和疏漏,把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授予了专利权,即进行了不当授权。同时,我们也不排除个别审查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把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申请授予了专利权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应当予以纠正。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不当授权,通过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给予监督比较合理。通过公众监督,把不符合法定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剔除。这种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设立异议期的制度。由于专利法已取消了异议程序,对此只能考虑其他办法。 申请发明专利与申请商标注册不同。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后,直到该申请通过初步审定后才予以公布,公布后,进入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有权。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则立即予以公布。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自公布开始,到授予专利权为止,一般为几年时间。之所以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对自己申请的专利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便决定是否申请实质审查,从而避免缴纳不必要的各种专利费用。尽管这段时间是为申请人提供的,但是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社会公众完全可以对公布的那些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意见。为此,本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在正式授予专利权前,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意见。这种提出意见的方式,相当于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异议”。 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时,当事人应当说明某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具体理由,以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认真审查。我们既应当防止不当授权,也应当防止他人恶意滥用权利,给发明专利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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