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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当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信息编号:11812 查看次数:1091 发布时间:2011/8/15 9:34: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5 9:34: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当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规定。 与作为技术构思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应用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设计。外观设计与产品是结合在一起的,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没有产品,外观设计就无法单独存在。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产品。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现实生活中产品种类繁多,为了便于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将所有产品进行了统一分类,形成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该表共有31个大类、217个小类,以及一个包括了所有未列人上述31个大类中的其他杂项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要求申请人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所属类别,目的是为了加快审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检索,并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提交的请求书中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补充或者修改。对于一些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其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对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的,审查人员可以自行分类。审查人员在分类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作出说明,必要时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对于一件申请包含两项以上的设计时,审查人员可以先根据请求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给出一个分类号,然后再要求申请人进行分案;对于一些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可以给出两个分类号,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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