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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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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12 8:50:0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50: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及审查要求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发明专利的采用延迟审查制,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予以公布。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请求进行实质审查,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这三种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授予相应的专利权。
      所谓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进行的审查。一件专利申请文件在进入初步审查前,首先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申请受理的机构进行核查,查看规定的文件是否齐全,文件是否是打印或者印刷,是否用中文填写,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所申请的专利是否明确,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时,是否应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委托,等等。经过这一步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将给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并作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文件送交相应的审查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或者要求其修改合格后再重新申请。
      一般说来,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人员发现申请文件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应当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应当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二是,审查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人员发现其他文件存在缺陷时,应当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并把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审查人员在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的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后,仍未能消除缺陷时,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人员不能影响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二是,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要指出和处理。三是,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人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尽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就其专利的特性看,也有许多共同点。
      (一)对三类专利都需要审查的共同内容
      1.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对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人员应当首先检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对于请求书,申请人必须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对于说明书,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能够使相同技术领域的人员理解并能实现,如果仅凭文字不能叙述清楚的,应当附以图或者表格,有附图的还应当有图面说明;摘要部分应当能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进行填写,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人员除了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请求书外,还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以及在请求书中是否写明了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由于外观设计很难用文字描述,而用图片或者照片则容易一目了然,所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图片或者照片。
      2.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对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不能仅仅考虑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还要考虑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也就是说,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仅仅具有技术特征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其发明创造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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