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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提出分案申请】


信息编号:11786 查看次数:1455
发布时间:2011/8/12 8:48: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8: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应当怎样提出分案申请的规定。
      申请人按照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要求提出分案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者其受让人或者其继承人。假如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原申请人或者其受让人或者其继承人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若增加了新的发明人,则必须附有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分案申请只能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出的审查意见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分案申请。
      (三)申请人虽然可以就一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而一件分案申请本身还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但是,在提出分案申请时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始部分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且其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四)申请人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可以要求保留原申请日,但必须在请求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如果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注明原申请号或者原申请日,或者分案申请改变了原申请类别的,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按一般专利申请受理。若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在原申请号之后将国际申请号标出。假如原申请的国际公布是使用除中文以外的其他语种完成的,申请人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原申请案中已提交过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可以要求保留原来享有的优先权日,但是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如果原申请未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那么,分案申请也可以不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同样也不应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六)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计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视为该分案申请撤回。
      (七)对于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视为该分案申请撤回,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一件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另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除了按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需要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案中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原申请案中的申请日应是其国际申请日,原申请案中的申请号应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的申请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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