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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提出分案申请】


信息编号:11784 查看次数:2077
发布时间:2011/8/12 8:47: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7: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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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行专利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亦称一申请一发明创造或者发明创造单一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一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即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实行专利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止专利申请人只支付一件发明创造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创造的保护;二是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同时也便于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专利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所谓分案申请,是指当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时,申请人需要修改原申请文件,把删除的部分内容再分成一件或者多件专利,然后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新的申请,这种申请就称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主题单一性原则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当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定至其中一项发明创造,对于其余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二)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创造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而该发明创造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创造缺乏单一性。这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创造从权利要求书中删去,申请人可以对删去的发明创造提交分案申请。
      (三)当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失去共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主题单一性,此时申请人就需要提交分案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分案申请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要求申请人把不符合专利法主题单一性原则要求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修改为一项发明创造,或者修改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至于修改后其余的发明创造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本条原第一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该规定经过10多年的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实际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何时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是无法预先知道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尚未收到该通知前,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内部管理程序的混乱,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产生误解,因此,不少专利申请人对该规定不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在专利申请人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2个月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包括提出分案申请,即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期限是专利申请人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第二个月的月末。这样,允许提出分案申请的最后截止日期对于申请人来说就是确定的,从而便于申请人自己掌握。
      第二,从原第一款规定的表述上来看,对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并没有提出限制性要求。因此,只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没有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换句话说,即使一项专利申请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一项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而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申请人仍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没有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也不能这样操作。为了消除这种误解,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本条第一款中增加了限制性规定,即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这里所说的“被驳回”,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情形;而“撤回或者视为撤回”,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之后,没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情形。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必须是相互关联的,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此项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应当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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