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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其说明书中所提及的附图予以确认并重新确认申请日】


信息编号:11782 查看次数:1794
发布时间:2011/8/12 8:46: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6: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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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申请人在其说明书中所提及的附图予以确认并重新确认申请日的规定。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对所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同时,申请人通过说明书,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其技术内容,为社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
      申请人在填写说明书时,为了完整、清楚地向审查人员展示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技术特点和实现原理,往往利用图形简单明了的特点,在说明书中提供附图。因此,申请人除了要写清楚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外,如果有附图的还应当有图面说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说明书中绘制附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绘制附图必须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或者涂改。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二)附图的大小要适当,应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每一个细节,并能够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同一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了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三)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部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部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中提及。
      (四)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将一幅总体图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是应当保证每一张图纸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互不影响其清晰程度。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五)附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部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六)附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应当包含注释性文字。关键词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原文。
      (七)流程图、框图应当视为附图,并允许在框图内含有简明注释。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八)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的,必须有附图相随,反之,说明书中没有附图说明的,申请文件中就不应当出现附图。
      在实践中,申请人为了抢得申请的先机,往往第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够完整,比如,说明书中缺少附图或者部分附图等。此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专利申请人一次补正机会,向其寄发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文件中的缺陷,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补正弥补其申请文件的不足。本条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
      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指出其说明书中写有附图说明而没有附图时,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了附图的,其专利申请日就必须重新确定,把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所缺少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而不是把申请人第一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是因为,申请人补交附图后,其专利申请文件才算完备,也只有这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才能对其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接着再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是发明专利申请,还要进行实质审查。
    当申请人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书后,如果认为自己在说明书中所写的附图说明是不需要的,可以取消该附图说明,取消该附图说明并不影响其专利的性质。在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其关于附图的说明可以取消的声明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保留该申请人原来的申请日期,而不再重新确定其申请日期。这是因为,申请人开始提交的申请文件只有附图说明而没有附图,当申请人取消了附图说明后,并没有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存在与其他申请人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维持原申请日是合理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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