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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信息编号:11781 查看次数:1128
发布时间:2011/8/12 8:45: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5: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哪些具体要求的规定。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只有这样才可能被受理,我们把这些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材料称为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必须按照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填写,否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无法受理,并影响其正常工作。因此,本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对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对于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其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这些文件缺一不可,否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也不可能启动新的工作程序。对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仅提供了说明书而没有提供附图的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样不予受理。
      (二)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是面向全国各个民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世界上与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同一个国际条约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有其不同的语言。因此,为了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就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使用统一的语言文字。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中文,即无论申请人是少数民族还是外国人,都必须用中文填写专利申请文件,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填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在填写申请文件时,申请人必须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不能随意填写。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都必须打印,字迹要呈黑色,整齐、清晰、工整,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要使用16开纸,限于单面使用,四周按规定标准留有空白。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应提交一式两份,一份为原本,一份为复印件,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只提供一份。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请求书是专利申请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书面文件,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申请人联系和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的依据。对此,申请人必须认真对待、仔细填写。
      1.填写请求书时首先要简单、明确地写明申请项目的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如人名、公司名称、商标、型号等,也不能使用笼统的词汇,如“方法”、“装置”、“组合物”等。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人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汉字。
      2.在填写申请人姓名(包括共同申请人)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填写个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假名;申请人为多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的正式名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并与签盖的公章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单位,但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单位的一名联系人。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写明代理人机构名称、地址,代理人姓名、登记号等。
      3.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的人,是个人而非单位或者集体。在填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名称、地址(包括共同发明人)时,发明人不能写成“××课题组”,要使用发明人的真实姓名,而不能使用笔名或者假名;外国发明人的姓名可以使用外文缩写,但是,名和姓之间要用圆点分开。有多个发明人时,应当按照自左到右的顺序填写。发明人可以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公布其姓名,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不公布其姓名。
      4.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共同代表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国内的地址应写明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等。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能代替地址。地址中还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外国人的地址应当写明国别、州(市、县),如果外国人的名称、地址没有统一译文的,应当同时注明原文。本条第四项规定,如果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除了上述内容外,请求书中还要求申请人填写是否提出优先权声明、是否提出不丧失新颖性要求和保密要求等。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除缴纳申请费外,还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在请求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文件的清单、附加文件的清单,包括文件名称、份数、页数等。
      (五)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希望在我国申请专利的,要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称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时,应当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审查人员对申请人的国籍有疑问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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