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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信息编号:11780 查看次数:1285
发布时间:2011/8/12 8:44: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4: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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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解释】该条是关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谓专利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但是,如果邮戳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则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所谓申请号,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收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所编制的序列号,以方便管理。该编号有9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前2位数字表示申请日期的年份,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并用“1”表示发明,用“2”表示实用新型,用“3”表示外观设计;后5位数字表示该专利申请的档案号,第九位数字是计算机识别专利申请号正确与否的校验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后,该申请号就成为正式的专利号。虽然这种编号方式简单易行,但是对于用2位数表示申请日期的年份可能有些问题,比如“千年虫问题”,在2000年申请的专利的申请号,可能与1900年或者2100年申请的专利的申请号相同,从而起不到区别不同专利的目的。当然,我国的专利制度设立时间不长,暂时还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问题会突出出来。
      申请日在专利法上意义重大,对专利申请人非常重要。首先,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也就是说,在专利权的授予上,我国是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假设这些申请人的其他条件都相同,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先比较两者的申请日,根据申请日来确定申请先后,然后将专利权授予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其次,审查人员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进行比较,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发明创造,而不考虑申请日以后的技术发展情况。再次,申请日是专利权限的起算日,也是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的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日起3年内有此要求。另外,申请日还是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按照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决定优先权的两个方面,即关于巴黎公约缔约国的第一次申请(外国优先权),或者在我国的第一次申请(本国优先权),以及在我国提出的第二次申请。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确定了优先权日,而第二次申请则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期限内提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及时标注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填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要注明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收到的专利文件清单,然后用挂号邮寄给申请人。
      受理通知书寄给申请人的目的,一方面是通知申请人其专利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可以按受理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和数额缴纳申请费,以启动后续程序;另一方面也是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文件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实践中,申请日有可能与申请人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日期不同,比如,由于邮寄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不清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为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不服,同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邮寄日期,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应当更正原来的申请日期,以邮寄日为申请日。另外,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原申请日,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重新确定申请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开始进入专利授权程序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进行审查、授权、无效等程序。受理专利申请并不等于授予专利权,只有当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授权决定通知书》并按要求缴纳费用后,该项发明创造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专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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