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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同一类别”和“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涵义】


信息编号:11777 查看次数:1679
发布时间:2011/8/12 8:40: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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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法中“同一类别”和“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具体涵义以及外观设计合案申请时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基本上未作修改,仅作了三处细小的文字改动,即将原条文中的“同一个小类”改为“同一小类”、“各件外观设计”改为“各项外观设计”、“视图名称的前面”改为“视图名称之前”。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下同)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那么,究竟何为“同一类别”?对此,本条第一款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例如,餐用盘、碟、杯、碗,烹调用的锅、盆,餐刀、餐叉,都属于07类(其他类未列人的家用品),但餐用盘、碟、杯、碗属于07-01小类,锅、盆属于07-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07-03小类,因此锅、碗、餐刀不属于同一小类,不能合案申请。碗、碟属于同一小类产品,可以合案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同一小类的产品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足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套出售或使用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不仅要求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还要求它们是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对于何为“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本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概念作进一步解释。
      1.成套产品
      两件以上(含两件,下同)同一类别的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通常将它们称为成套产品。这种成套产品应当是习惯上成套出售、同时成套使用的两件以上的产品,而且它们的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应当保持一致。
      成套产品是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对于一些由数件物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例如扑克牌、积木、插接组件玩具等,这些物品应当视为一件产品,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不属于成套产品范围之内。
      2.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的含义应限定为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也就是通常在市场上成套出售的产品,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5件套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的产品,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3.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糖罐、牛奶壶等,在使用过程中是互相关联的,所以符合同时使用的原则。
      4.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是指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1)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殊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殊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2)图案的统一,是指成套产品中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色彩等方面必须是统一的。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3)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必须与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如果产品的色彩相同则可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成一件申请提出。
      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了应当满足上述一般条件以外,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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