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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合案申请】


信息编号:11733 查看次数:3156
发布时间:2011/8/11 9:20: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20: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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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解释】本条是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合案申请的规定。
      1984年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一)两项以上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以内的同类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方法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七)方法和直接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对本条所规定内容进行了三处重要修改:
      其一,参照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其二,将本条原有的规定改为专门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鉴于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将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没有必要再以并列方式撰写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直接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删除了本条原第(七)项的规定。
      其三,增加了第三款,专门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出规定:“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经过上述修改,本条第一款给出了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判断原则,而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列出的6种独立权利要求组合方式之一与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断原则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因此,原《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六项并非穷举。它只是对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组合方式的举例。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组合方式之外,还允许有其他的组合方式;反之,凡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在组合方式上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六项中的某一项,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按照原《审查指南》的上述解释,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保留在本条中容易导致产生混淆和不同的理解,因此,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删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关于合案申请时允许的独立权利要求组合方式,由《审查指南》作出具体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本条所规定内容,是对专利法上述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中起实质性作用的那些技术特征。
      本条实际上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此外,本条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些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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