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所应当提供的文件】信息编号:11732 查看次数:1085 发布时间:2011/8/11 9:19: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19: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所应当提供的文件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未作任何实质性修改,仅作了以下二处文字更动: 其一,根据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的表述,将原条文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其二,将原条文第(三)项中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改成“申请人”,“中国公民和单位”改成“中国单位和个人”。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当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前来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时,首先需要确定其所属国。 通常,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其所属国是以国籍、经常居所来确定的;申请人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所属国是以总部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所在地来确定的。本条第(一)、(二)项之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国籍证明”或者“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其目的就是为了确定申请人的所属国。 在确定了申请人的所属国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其所属国是否同中国签订了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如果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则按照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办理有关专利事宜;如果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既没有签订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则依照互惠原则办理。本条第(三)项之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互惠原则办理有关专利事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