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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定义】


信息编号:11729 查看次数:2496
发布时间:2011/8/11 9:16: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16: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内容的具体适用问题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作了以下四处修改:
      其一,将原条文第二款、第三款句首的“专利申请”改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其二,根据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的表述,将原条文第三款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其三,将原条文第三款中的“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改为“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其四,新增加一款内容,作为本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上述规定中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具体涵义的解释。根据本款解释,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内容,明确了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上述宽限期的具体方式。是否发生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批专利申清的过程中,一般是不可能知悉的。如果发生过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为了保证公众知道一项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曾经发生过这些情形,更好地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应当在审批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对情况的发生有所记录,而不应当到了产生争议时再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其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为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句首原先采用的表述方式是:“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这一表达方式有不够严谨之处。因为,在有关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在有关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并不是“专利申请”,而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采用的表述方式也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的”。为了与专利法采用的表述方式相一致,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原条文第二款、第三款句首的“专利申请”改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违反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要求将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此次修改之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导致第二款、第三款的上述规定无法得到落实。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本条中新增加了第四款,明确规定:“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申请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要求的,将不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享受宽限期。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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