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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信息编号:11727 查看次数:1201
发布时间:2011/8/11 9:14:1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14: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解释】本条是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未作任何实质性改动,仅根据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的表述,将原条文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除提交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等申请文件外,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一般说来,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已经可以看清楚该外观设计的全貌的,就没有必要再提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但是,有的时候,仅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难以看清楚该外观设计的全貌。例如,某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其状态是可以变动的,该外观设计也相应地有不同的变化状态,而图片或者照片则无法全面地表示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不宜过大、过重,否则不便于使用和保存。因此,本条专门对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和重量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这些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
      另外,为保证所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安全、有效,本条还要求,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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