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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信息编号:11726 查看次数:2049 发布时间:2011/8/11 9:13: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13: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解释】本条是关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的规定。 简要说明是用来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进行说明的简明、扼要的描述。 本条第二款原来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第二款原来所规定内容作了以下二处修改: 其一,将其中的“主要创作部位”改为“设计要点”。这是因为,“设计要点”与“主要创作部位”相比,更能够反映出外观设计的实质内容。 其二,删除了本款末尾的“和用途”3个字。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实践中,申请人有时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明该产品的用途。例如,关于汽车的外观设计,就需要申请人指明,该汽车是用作交通工具的汽车,还是玩具汽车。删除“和用途”3个字后,申请人就可以通过简要说明,指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从而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公众更加清楚其外观设计产品的范围。 根据本条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而是主要用来说明下述情况: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透明部分; (4)使用外观设计的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5)采用省略画法的使用外观设计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新开发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9)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 此外,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对于这一点,虽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作明确规定,但这种作用是不能排除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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