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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有关视图或者照片】


信息编号:11725 查看次数:1094
发布时间:2011/8/11 9:12: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12: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解释】本条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有关视图或者照片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作了以下修改:
      其一,将本条第一款中“也不得大于”中的“也”字改成“并”字。
      其二,将本条第二款中“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改为“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外观设计很难用文字说明,所以,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既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如果太大,不便于使用和存放;如果太小,则难以辨认清楚。因此,本条第一款专门对所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尺寸大小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款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2/3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另外,如果所提交的图片是绘图,该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如果所提交的是照片,该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请求保护色彩,则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本条第二款原来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时,黑白照片在我国比较普及,彩色照片还比较罕见。针对这种情况,当时规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只有当要求保护色彩时,才需要提交彩色照片;如果申请人不要求保护色彩,则提交黑白图片或者照片即可。然而,时至今日,彩色照片已经非常普及,制作黑白照片反而成为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按照本款原来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人在请求保护色彩时必须提交一份黑白图片或者照片,这已经没有什么必要,而且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因此,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本款原来所规定内容修改为:“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还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视图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关联很小,也可以省略。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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