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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十六条


信息编号:11724 查看次数:1174
发布时间:2011/8/11 9:11: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1 9:11: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解释】本条是关于为实验目的使用已按规定提交保藏的生物材料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其一,将原条文中的“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使表述更为准确;
      其二,为与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作修改相一致,将本条中所称“微生物”和“菌种”也相应修改为“生物材料”和“生物材料样品”;
      其三,根据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的表述,将原条文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如前所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应当办理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手续,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样品的有关信息即全部为公众所知晓,他人可以据此实施该发明。虽然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然而,由于此时发明申请人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往往很难主张其权利。
      为保障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只能为实验目的使用。而且,使用者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2)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3)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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