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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的撰写方式】


信息编号:11707 查看次数:1918
发布时间:2011/8/10 11:37: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37: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十四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解释】本条是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的撰写方式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本条原来所规定内容一分为二,变成两款,并作了部分修改:
      其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说明书摘要应当包括的内容,将原来的规定(“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予以完善,经修改后作为第一款,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其二,将摘要文字部分的字数限制由200字增加到300字。这是因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将所公开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和专利说明书的版面由过去的B5纸改为A4纸,扩大了版面,所以可以将摘要文字内容的限制由原来的200字增加到300字。
      说明书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申请人没有提交摘要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本条所规定内容,便是对这一要求的细化。
      根据本条规定,摘要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的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自行删节;审查员自行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说明书中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指定也未提供摘要附图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由审查员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指定并提供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另行指定,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被视为摘要附图。
      需要注意的是,摘要只是说明书内容的概括,仅提供一种简要的技术信息,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不能作为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也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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