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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


信息编号:11702 查看次数:2245
发布时间:2011/8/10 11:33: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33: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未作任何实质性改动,仅作了一处细小的文字修改,即将本条第四款中的“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改为“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为此,需要有一种法律文件来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就是为这些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于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包括: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也就是将已知的技术或者相对于已有技术来说显而易见的技术囊括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则违背了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要受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驳回。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无论对申请获得专利权来说,还是对行使专利权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所谓“限定作用”,是指在权利要求中写人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这些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就落人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由此可见,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表达每一个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越是具有广泛的含义,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是权利要求的基本属性。
      权利要求按照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类型。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机器、若干设备构成的系统,等等。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等。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不允许采用含糊的表达方式,例如“一种节能技术”、“一种通讯方案”等等。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不同的。对于产品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其他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仅仅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应当提供何种法律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要求明确权利要求的类型,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产品结构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方法步骤类型的。例如许多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实施方法所采用的物质、材料、工具、设备的技术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方法特征来定义一种产品。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专利法将这种关系表述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以下二方面含义:
      其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之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应当注意的是,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辨认的技术特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不一定需要与说明书中采用的措词完全相同。有人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这种关系形象地比喻成“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其含义是指不能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仔细查阅说明书的内容之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权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义。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其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技术方案,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确认所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影响其他物质的功能,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一般说来,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程度就越高。一项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并参照有关的现有技术来判定,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的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建议规定:“无论从单个还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都应当清楚、简要。”这表明各国十分重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的要求,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极为重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该词汇,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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